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如题所述

2010年7月,媒体曾曝出香港某公司出售客户资料牟利的事件,公共服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保管涉及千家万户,更应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社保经办机构掌管大量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资料,做好数据保管工作,既有利于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资源,又有利于保护公众隐私,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王女士是北京某公司的翻译,经常陪同领导出国洽谈业务。为此,王女士几次终止妊娠。后来医生告诉她,如果现在不及时怀孕生育的话,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将无法生育。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1月,王女士在30岁的时候怀孕,2012年11月孩子出生。因刚上班时,公司按照规定在社保机构给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并登记了她的家庭地址和座机电话。后王女士经常收到陌生的短信和电话,向她推荐其公司的婴儿用品,还有人上门服务,向她介绍婴儿车。王女士怀疑是社保机构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她想知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首先,根据我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另外,该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2)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4)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其次,本案中王女士怀疑自己的信息被社保经办机构泄露,必须找到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确实存在泄露情形,社保经办机构构成侵权。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王女士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但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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