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奖励的。
依据《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文明委审议批准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议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提出复查报告。
扩展资料:
全国文明城市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和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2、连续三届保持荣誉称号的,中央文明委分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标兵”、“全国文明村镇标兵”、“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