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辞职申请三个月了,经理一直拖着不让走,怎么办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内,除用人单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性行为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用人单位还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建议你按照法定的流程辞职,不然容易发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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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5
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不给工资不签字可以劳动仲裁,需要保留好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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