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电动车新规

11月1日电动车新规

11月1日没有悬挂临时标识的车辆违规的电动车将会被统统扣留。
电动车驾驶证的出台以及电动车行驶证、车牌号的出现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力度将会更加严格。
具体如下:
1、发现超标电动车上路后,对其依法进行扣留,并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2、对闯禁行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无牌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200元,无证的罚款200元;
3、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进行警告或者是处以罚款,同时车主骑非标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车时也要戴好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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