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社保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如题所述

产后社保生育津贴领取方法如下:
1、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注意需要办理准生证;
3、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这样使得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
4、生小孩后,办理独生子女证,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盖公章,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1、根据法律法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法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根据现行的产假工资发放和生育津贴发放法规,奖励假期不在生育津贴补贴范围,80天奖励假期中的工资、福利等支出是要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的;
3、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4、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生育津贴是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计算公式是: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除以平均缴费工资30天乘以假期天数。
综上所述,从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或其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所以生育津贴就由单位申请领取并且划入单位的账户。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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