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8-07-03
2015年8月,国家卫计委就 《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改制后的医院不应再使用含有行政区划、“人民医院”的名称。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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