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什么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一律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妇女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是否怀孕、生育状况、家庭责任等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用人单位也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为了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时又因为女职工因生理特点,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劳动法规定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这些工种或者岗位,指的是女职工的职业禁忌。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6、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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