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合同时包含如果干不够半年就扣除15天的工资这样合理吗

我在一个小型商场里面卖衣服,刚去的时候老板就说1200一个月,后来我们就先去干了大约十天吧,刚去的时候都是在给老板打扫卫生什么的,后来商场开业了,就签了一份也不知道是不是合约,上面有我们的条人资料还有一些条例,比如说干不够半年就扣除15天的工资
有七天的实习期,每天只有15块钱之类,由于我们都是一些没有什么文化的人所以当时又晚了大部分人都没有看具体的条例结果就签了。我想问一下这种算合同吗??
补充一下,他那份协议里面并没有甲已双方,只有老板保留了一份,没有给我们这种合法吗? 还有我们刚去的时候他收了105做我们的制服费 ,我现在干了差不多一个月了,实在干不下去了,可以把那个15天的工资拿回来吗?跪求

  签订的合同时包含如果干不够半年就扣除15天的工资这样是不合理的,该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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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4
合同应当合同当事人都各自持有一份,你老板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你描述的内容,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这份合同显失公平,不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你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第2个回答  2010-06-15
合同应当合同当事人都各自持有一份,你老板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你描述的内容,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这份合同显失公平,不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你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制服费是可以退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员工的费用的
第3个回答  2010-06-16
根据你的描述。
老板的做法不合法

这样不合理

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这份合同显失公平,不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你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你可以 1 去协商
2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3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6-14
你签了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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