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8月4号给领导提交辞职信,领导说过两天,8月11号领导把已签名的辞职信给我,叫我拿到人事部,人事部让我第二天在过来(8月12号),第二天去人事部,人事部签名后拿了份离职申请表,叫我签名,签名后我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期,他说还要老板签名。这不是在整人吗?
劳动法是提前30天,现在被拖延了10几天,这样的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你8月4日提出辞职,到今天不到10天。劳动者提前30日可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意思是:除特殊情况外,你提交辞职申请后经过30日,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就解除了。
追问公司内部的意思是等老板签名了才开始算,也就是下个月的这几天到期,而不是我申请辞职的8月4号!
追答公司内部意思,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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