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公司还强制要求办理工资卡,不然不发工资。

公司拖欠了大半年工资,后来越干越没劲,就辞职了。辞职半月后,说要发两个月工资,但是前提是本人亲自到公司领取现金或者必须办理工行卡作为工资卡转账,其余方式或其余银行卡不予支付。对于已经辞职的人员,这种要求合理吗?我必须遵守吗?望各位大神,解答解答,谢谢。(PS:因为是干工程方面的,离公司很远,而且并不是一次结清。)
补充:恰巧,本人没有工行卡。然后打电话与财务沟通,财务回答必须是本人领取或者工行卡转账;随后本人又联系副总经理电话口头答应他会通知财务,让财务灵活一点(因为拖欠工资的事情导致很多人先后辞职)。
第二天,在联系财务前,我事先联系了副总,在电话中我向副总再次确认关于支付方式通知落实到财务了,才联系的财务。又再向财务说明情况,财务回答并未接到通知。接着,我又联系副总,结果就变卦了,说没那么说过,叫我要不办卡要不自己来领。后来,好说歹说,总共是七个月工资,我完全没有必要特意办一张卡,然后又有国家新规规定一行一卡的原因,副总就同意了。接着又给财务打电话,说明缘由,财务叫我把非工行的卡号发给他,等他确认事情后,给我转账。随后又等了两天,没有任何反应,我就又联系公司的总经理,先后打了几个电话,都没人接。就感觉此事无法解决了,所以劳请各位大神,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怎样才能妥善解决此事。谢谢。

       å…¬å¸ä¸€èˆ¬éƒ½ä¼šè¿™æ ·åšï¼Œä¸æ˜¯åˆéš¾ï¼Œä¸»è¦æ˜¯ï¼šå…¬å¸åˆ¶åº¦æœ‰è§„定,还有不想留后患——要员工亲自签名。

       ä½†åŠ³åŠ¨è€…可以要求公司一次结清,否则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ã€Šå·¥èµ„支付暂行规定》

       ç¬¬ä¹æ¡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ã€ŠåŠ³åŠ¨åˆåŒæ³•ã€‹

   ç¬¬å…«åäº”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追问

我没说这是刁难,我只是觉得,对于一个辞职后的人,为什么非得要办个我辞职以后才实行工资发放标准,再说,拖欠大半年工资,于情于理,作为员工已经够理解公司了。其他银行卡就不行吗?

追答

可以跟原公司协商、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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