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的应用
1.房地产开发
地役权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设施和服务,例如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绿化带等。通过在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开发商可以在不购买土地的情况下,获得土地所需的权益,从而实现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
2.公共设施建设
地役权可以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如电力输送线路、电话通信线路、天然气管道、铁路线路等。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地役权,将这些设施建设在私人土地上,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自然资源开发
地役权可以被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如矿产资源的开采、油田或风能发电场的建设等。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地役权协议,开发商可以获取对自然资源的权益,并进行相应的开发活动。
4.农业合作社
地役权可以被农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用于租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提高农民的收入。
5.基础设施建设
地役权可以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道路、公园、停车场等。通过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地役权协议,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在不购买土地的情况下,建设和管理这些基础设施,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