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的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如题所述

国家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公积金是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的。



一、住房公积金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缴纳数等于员工上一年平均工资乘缴纳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可以做什么

用途一:购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①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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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19
 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9年,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地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起到了促进住房分配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10-20
从2002年3月24日企业开始强制执行缴纳公积金。如果单位违反了这个规定,没有为员工办理设立账户以及缴存会责令办理。如果逾期不办理,还会处以罚款
第3个回答  2022-03-2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泰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20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21500元,市区下限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下限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四)单位应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调整程序
(一)已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录“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二)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U盘、提供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
(三)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四)审核时需携带2020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报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
三、调整时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执行。
五、各市(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服务联系电话为:
1、主城区 86898248 联系人:刘慧
2、高港区 86969477 联系人:陈春扬
3、姜堰区 88210322 联系人:蒋蔚
4、靖江 84828601 联系人:朱玲嶙
5、泰兴 87769139 联系人:袁丹
6、兴化 80518852 联系人:周颖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31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12-2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从1999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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