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后账户钱去哪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参保人员返回 户籍所在地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 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法律客观:

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流动到省外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对于很多网友关于如何转移等细节问题,一般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上述情况只是针对于一般正常情况下的转移办理手续,对于养老保险的部分转移体现出政策制定者改革的决心和努力,但尚不彻底,是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下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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