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是什么

如题所述

立法院”为台湾地区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的“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职权。
“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
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复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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