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五大院”是哪五大?我知道有“行政院”,“立法院”

如题所述

  台湾的“五大院”:“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试院” “监察院”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和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和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事项;“行政院”对“立法院”所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重要政策有异议时,须经“总统”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复议,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员”表决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具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务之权。对于“立法院”的职权,自1990年后经历次“修宪”,作了较大变更。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职权尚包括:提“宪法”修正案、决议变更领土、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对“总统”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并于每年集会时,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任免、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两部部长组成。下设秘书处、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诉愿审议委员会、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考试院公报指导委员会等机构。

  “考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长综理院务,并为“考试院”会议主席。

  “考试院”设考选、铨叙两部,分别掌理考选行政与文职公务员之铨叙,以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另外设有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考试院”名义上仍为台湾当局的最高考试机关,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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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21
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

是中华民国创立者孙中山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他认为中国古代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流弊很大,而欧西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大完全,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

由此可以归纳出:孙中山创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等五权独立的五权宪法,其目的是要补救三权分立的缺点,希望藉此创立五权分工合作的新政府制度。

这套孙中山所提出的这套五权分立理论之「形式」,为《中华民国宪法》所采用,在国民大会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中华民国宪法》在民国36年(1947年)颁布后,五院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并持续迄今。
第2个回答  2008-12-21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第3个回答  2008-12-22
五大权力比不过中国大陆一个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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