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正式职员因超生辞退

如题所述

在1980年,因超生而被辞退的正式职员,其工龄不予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直至1986年7月12日才正式颁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1980年超生的情况,按照当时的政策,被视为违法行为,职工因此被开除,而非辞退。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这种开除是合法的。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职工,其之前的工龄不再计算,也不得视为缴费年限。此外,内务部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中还指出,工作人员若曾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之前的工作时间,包括首份工作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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