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两个公司发工资税怎么算

如题所述

将两个公司所拿的工资总额来计算首先要知道一个人在两个公司的工资并不会分开的缴税,而是根据两个公司拿工资的总和,假如说这个公司要拿5000另外一个公司要拿2万的话,那么月工资就是25,000,那么每个月要交3%的税,因此工资计税总额就是按照两处工作地点的公司所得相加来计算。其次,根据综合所得的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也应当每次以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这个算法可以看出纳税的额度只会高不会少,因此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然很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其他算法除此之外,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等于说每个月如果能够收入6000元的话,那么就要减除掉3500元的扣除费用,剩下的都是要缴纳的费用,要知道这个缴纳的费用价格还是比较昂贵的。

如果是你单位派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的,在被派遣的单位计算个税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即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如生计费和社会保险,余额就是应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税额;你原单位不能扣除相关费用,工资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你是在两个单位兼职工作的,每个单位都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每个单位都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即2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后是应税的所得;2000元以上的扣除20%后的余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20%计算应纳税的税额。如果你本来有单位,又兼职了一个单位的工作,那么原单位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兼职的单位工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如果在两家单位同时工作,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扣除费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以及相关条例,税前基本扣除费用(每人5000元)、专项扣除费用(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租房、贷款等)只能在一家单位使用,因此需与两家公司的财务确认申报事宜。
2、分开进行纳税申报
扣缴单位申报期间,分别按照在两家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简单理解就是需要缴税部分的收入)进行所适应的税率进行申报和扣缴。
例如在A公司收入8000,一年累计收入96000(扣除额6000元),按照36000所适应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预扣税率3%、速算扣除数0);
B公司收入10000,一年累计收入120000,(扣除额0),需按照120000所适应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预扣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3、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在两家单位分别取得收入,在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大概率是需要进行补税的。以上述举例来说,在A公司取得的收入是按照3%税率档进行纳税申报,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是按照10%税率档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合并计算后,需要按照20%的税率档进行纳税申报。
计算结果如下,分别纳税:
A公司(年工资96000,扣除费用60000):36000*3%=1080元。
B公司(年工资120000,无扣除费用):120000*10%-2520=9480元。已交税额为1080+9480=10560。
年度汇算,累计收入:96000+12000=216000,扣除费用60000,应纳税所得额156000。
因此合并后纳税为:156000*20%-16920=14280。
因此需补交税额:合并后应纳税额-已交税额=14280-10560=3720。
因此个人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的时候应注意需要补交税额的情况,并跟财务协商确认成本费用扣除的单位。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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