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有没有视同缴费的说法

如题所述

有视同缴费的说法。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中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衡量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重要指标。对广大“中人”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作用不容小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职工“中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人”两类人员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方法是不同的。承认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由当代的在职人员缴费承担对退休人员历史贡献的责任,是对历史债务、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成本的承担。年限等于养老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养老保险制度至医保制度实施间的养老缴纳年限,且有上限限制。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一、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
1、到退休时能否领取养老金与是否缴纳医疗保险没有关系。只要您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女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最低满15年就可以申请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
2、国家政策可以认定视同缴费的,可以视同缴费。
3、实行缴纳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按照实际缴纳医疗保险年限计算,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二、医保
医保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大于等于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只是在于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如果没有缴纳养老,则不能视为医保的视同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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