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解释(详细)

如题所述

美国的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出现在起诉程序中,被称为大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23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案件有无立案起诉的必要;而我们经常在影视文艺作品中见到的陪审团出现在审判过程中,也被称为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权。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对陪审员资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说来,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年满18岁,能用英文进行交流,没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审员还必须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并不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等做出限定。

选拔陪审员时,各法院会根据选民登记名单、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等确定一份能覆盖该地区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单,然后剔除掉不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若干陪审员候选人。当一组候选人被编好号派到法庭后,法官会对候选人进行讯问,以了解候选人的背景,确定其在审判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无私。候选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适合作为陪审员的理由,经法官同意可以后就可以退出。不少法院中,律师可以在法官之后对候选人进行提问。然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可以交替行使否决权,将他们认为可能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候选人从陪审团中除去。不同的案件,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是有限的。在双方律师都行使完否决权后,法官在未被否决的候选人中按照编号确定12名陪审员和若干候补陪审员,当有陪审员不能履行陪审义务时,由替补陪审员来代替。

开庭审理过程中,陪审团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而法官会控制律师的询问过程,并指出法庭上出现的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获得或者哪些证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审团不能采用。在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陪审团会在单独的评审室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议,并形成裁决意见。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形成裁决结果。而谋杀案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则要求12名陪审员都必须形成一致的裁决。如果人数上达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决结果,陪审团需要继续评议,直到做出裁决为止。有时候,陪审团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讨论,仍然无法调节分歧做出裁决,这样的陪审团称为“死结陪审团”,此时被告可以请求法官直接判无罪,原告也可以请求重新审判此案。

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那么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受到起诉,这是美国法律中所谓的“一罪不二审”原则。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那么通常由法官再根据法律对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审团做出。

在美国,担任陪审员是一项公民义务,一般不得拒绝。有的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被隔离,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讨论案情,不能看与案件有关的电视节目和报纸,这绝对不是什么愉快的经历。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于审理期间陪审员不能进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发的薪水相当有限,陪审员也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许多美国人都不愿意履行这一义务。

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和标的物价值大于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所以被抽中担任陪审员的机会还是不小的。据说有一次美国总统布什被抽中担任陪审员,不过白宫方面以总统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当然不能列出这么大牌的理由,不过他们也有自己的办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审理一起警察被枪击的案件,一位不愿做陪审员的老兄就理直气壮地在法官询问“对警察有无偏见”时回答“有”,并宣称自己不能保证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终于如愿逃脱了陪审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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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所谓选举团制度,亦即:各州选举选出一定人数构成选举团,其数目等于各州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的总和,但议员本人不能当选。各州大选举团的选举人于同一时间在各州首府集会投票,然后密封选票后送到参议院,由参议院议长当着两院的面统计票数。得票最多,并且是绝对多数(过半数)的候选人就当选为总统,得票第二多的就成为副总统。当所有候选人得票都不到绝对多数,或者两个人票数相等的时候,就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出一人为总统(第十二修正案改为不超过三人),剩下的人中得票最多的是副总统,如果这样的人有两个,则由参议院从中选出一人为副总统。
选举团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形成了这样的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的选举人票分配比较特殊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开始就确立了,它的形成有赖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美国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政党正式出现了,也正是政党的活动促使了“胜者全得”制的形成。
美国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斐逊等人都是反对党争的,谁料执政后由于政见不同,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共和党。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败北,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总统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斐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斐逊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密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者转为支持杰斐逊才最终选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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