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从法律上讲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
同时根据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扩展资料:
女子夫姓:
1、女子长大后也要离开母家而许嫁,未许嫁的叫“未字”,亦可叫“待字”。十五岁许嫁时,举行笄礼,也要取字,供朋友呼唤。古人女子出嫁后不能用原来的姓氏,必须冠以夫君的姓氏,自己原本的姓氏只能称作”某某氏”。
2、古代女子嫁人后随夫姓,男的向自己心爱的女子求婚时候说“以我之姓冠你之名”意思就是我想要娶你为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从法律上讲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
冠夫姓就是指女子在结婚之后,不再用自己的本姓,而是随了夫家的姓氏,冠夫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用夫家的姓氏,另一种则是用夫家的姓氏加自己的姓氏。
比如女子姓张,夫家姓李,那么该女子结婚之后的姓氏就成为了“李张氏”。冠夫姓被称为是古代夫权主义的一种产物。
不仅仅在古代的中国社会,在日本以及很多的西方国家也有冠夫姓这种说法,而且现在的日本以及很多的西方国家仍然保留着妇随夫姓的老传统。
据网络资料,在中国这种冠夫姓逐渐被改变是从维新运动时期开始的,而有明文规定是在建国之后,在1950年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夫妻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力。这条规定则明确指出了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姓名权,而冠夫姓也随着时代的进步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之中。
扩展资料: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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