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区与生活区要保持安全距离。但也未有安全距离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种安全距离: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0.7m,35kV 1.0m,l10KV 1.5m,220kV 3.0m,500kV 5.0m。
第2种安全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内和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它考虑了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可能活动的最大的空间位置,对带电设备所必须保持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0.4m,35kV 0.6m,110kV 1.5m,220kV 3.0m,500kV 5.0m。
第3种安全距离: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0.4m,35kV 0.6m,110kV 1.0m,220kV 1.8m(1.6m),500kV 3.6m。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m(介质压力0.4~0.8MPa)和不小于6m(介质压力0.8~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m;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m;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m;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6、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m,并有指示牌。
7、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m。
8、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9、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m。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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