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员工个人,而不是公司。公司的平常做的工作只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
员工和任职公司的关系是纳税和扣缴义务人的关系。把这层关系弄清楚就很好回答这个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当中有三个角色,第一是税务局、第二是任职单位、第三是员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员工
当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扣除每月基本费用5000元,以及其他各项扣除之后,仍然有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因为计算缴纳税款的过程比较复杂,也比较专业,要求员工个人来完成太困难,效率也很低。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任职单位。
所以负责征收税款的税务局就想到了一个办法,也就是代扣代缴模式。由支付工资的单位,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下之后,再把工资的剩余部分发放给员工。这种模式最大好处就是征税效率很高。
总结成一句大白话,代扣代缴模式就是税务局把征税的任务派给了任职单位,由任职单位来计算员工应当缴纳的个税,在应发总工资当中扣下税款之后,再把剩余部分发给员工。
所以不管需要补税还是退税,主体都是员工个人。如果需要补税,应当由员工个人补缴,如果需要退税税款也是直接退到员工个人账上,并不会退到任职单位的账上。
支付工资的单位无权索取个人所得税退税,但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个税的手续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7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员工的任职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因为员工的任职单位平常在帮税务局干着扣缴税款的活,那么为了感谢他们的付出,所以税法规定可以支付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这个是他们的法定权利。
只有扣缴税款的手续费才是任职单位合法收入,而对员工个人的退税,任职单位是无权索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