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辞职工资如何结算?

我在现在的公司签合同干了半年,当初面试的时候总经理说的是每天工作7小时,这半年也都是这样上的。2个月前换了个总经理,上周未跟我们商量突然把工作时间调整到8小时,并且不加薪。这两个月新总经理干了不少恶心人的事儿,不停损害员工利益。今天跟他协商上班时间的加薪问题被拒绝,所以直接辞职,总经理口头答应了,说找财务办理离职,财务不在,今天就没办。
我明天就不想去了,合同上要求提前一个月辞职,那我的工资公司有没有权利克扣,最多能扣多少?
这种情况下,我的工资是要等到公司正常发薪日领取,还是可以提前支取?

1、遇事不可以冲动。虽然你们新老总你感觉“很恶心”,但还是要按照你们公司的人事流程办理辞职;
2、如果贸然旷离,你的工资公司是没有权利克扣的,但是公司可以以你“违规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你进行赔偿,到那时未发的工资肯定不会给你了,有可能还要另外支付赔偿。
3、至于辞职后工资是当场结清还是等候正常发薪日结清,首先要看你们公司的规定,如果规定可以当场结清,就应该当场结清;如果规定要按正常发薪日结算,如果你们老总特批当场结清,也可以找财务当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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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0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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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28
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前一个月辞职,工资不得克扣,且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结清工资,并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可以证明由于你的离职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那么你还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及实际损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实际损失是由劳动者的违法辞职造成。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无故拖欠所说的故,应当是法定原因或协商一致,劳动者突然辞职不属于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法定原因,所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发放时间应该为办理工作交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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