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抬头里写的甲方是一个自然人。但在合同落款甲方处,该自然人已签字但同时多了一个单位的盖章。

合同抬头里写的甲方仅有一个自然人。但在合同落款甲方处,该自然人已签字但同时多加了一个单位的盖章。在合同条款中也未涉及任何该单位的内容。现在乙方起诉甲方违约,请问:作为被告的甲方应该是自然人,还是以该自然人和盖章的单位共同作为被告起诉?

甲方是个骗子,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但落笔时却成了自然人,利用的是法律的漏洞。只能起诉自然人,小心他把公司转到别人名下,这样他就成了“穷光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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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12
案涉合同中完全没有出现单位的权利义务情况下,并不足以认为该单位系合同一方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仅仅在合同上签字但无明确约定,亦无其他事实的情况下,连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都不能支持,更何况是要求认定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看单位在合同中是否涉及了权力义务,如果没有,仅仅在签章处盖章,不适合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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