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证更换户主该怎么去办理

如题所述

农村房产证过户手续

农村房产证过户手续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到乡或镇的国土所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相关材料,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核,接着进行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2、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有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
3、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有哪些


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有哪些?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大家就会想着把自己的房子一下,或者是把自己家的房子从新盖一下,也或者就是买房子。那么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有哪些?这都是大家会非常关注的问题了,为了让大家都知道这样的问题,接下来齐家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有哪些?
首先,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有哪些?当购买的农村房屋有房产证后,就需要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了。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下:1、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2、提交相关材料;3、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4、 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5、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6、发证。
其次,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有哪些?由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农村建房的宅基地是集体分配下来的。因此,农村房屋过户不需要像城市房屋过户一样缴纳各种土地税费。所以,农村房屋过户的费用也是极低的,只需工本费即可。具体的费用可以咨询当地乡或镇的国土所。
第三,申请人需要提交证件:1、转移登记申请书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3、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6、契税完税证或减免税凭证;7、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有哪些?以上几点就是齐家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相信大家看过之后就会有一定的了解,当然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可以上我们齐家网站看看,这里边有很多的知识,相信大家看过之后就会有一定的了解了。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都有哪些规定


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那么,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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