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