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因业务发展,将我的工作关系转移到集团公司下的另外一家公司,我与新老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其中内容包括工龄延续,以及旧劳动关系的终止与新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但其中不解的是老公司要求我填写离职申请,我认为这是公司业务的行为,且工作关系转移属于集团内部的调动,应该不需要这一步;另外,新公司给出的劳动合同,其中还包括试用期条款,这点我也认为不够公平。不知道有没有相关人士可以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请问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来支持关于试用期这一项的吗?可以的话,麻烦提供一下好吗?我看劳动法里面好像没有我这种情况关于试用期的条例。
追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关于试用期的条款,这一点是不是对我不利?另外试用期的工资是不是也只按一定的百分比来发放?
追答这个你没问吗?如果工种不同一般要实习的。工种相同就不用了。
追问工种是相同的,这点在相关规定上我是可以合理争取的,对吗?
追答对的。上面条款你跟公司一一核对一下,有些是不必要的。,但是人家不会为了你去修改合同范本的。可以在商讨完后加备注或者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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