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路法》中的公路用地范围如何界定?

如题所述

中国的公路用地在1949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 9月颁布了《公路留地办法》,对公路用地明确规定:国家公路和省级公路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和公路两旁侧沟外,还应在每侧至少保留1米宽作为养路取土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1.0.6条规定:“1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依据这个标准,看看你建房时是否侵占了公路用地,建议你跟公路部门协商下。

扩展资料

公路建设用地,指的是公路建设的占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牧场、房基地、荒地、山地、滩涂地等一切土地。在计算时,一般以公路总宽乘以路线长度即为其占地面积。再加上养护公路用地和沿线设施用地,即为整条公路的用地面积。

公路用地占地主要分为两类: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

永久性占地

路基用地、绿化用地、养护公路用地及沿线设施用地等均为永久性占地,即除非重建公路,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将一直作为交通用地,无法改变。

临时性占地

公路建设中大量存在的临时用地,则主要是作为取土坑、弃土堆等。这些临时用地在公路建设完成后可通过整理复垦等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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