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受理中原告提交证据,被告仅认可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应怎么办?

如题所述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同的,原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由法院进行审查。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质证一定要合法。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质证的对象,必然且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能信口开河,当然更加不能信口雌黄。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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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9
首先,在法庭的质证是否能得到认可,与原被告没有关系,主要是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其次,质证只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与证据的目的没有关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09
1、这事和被告是否认可没有关系要看法院是否认可
2、当然需要进一步检讨证据与诉讼主张的逻辑性追问

当然需要进一步检讨证据与诉讼主张的逻辑性由谁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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