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直要求上班的,公司也一直正常经营,但就是恶意不让我上班。我曾经打110报警也不行。我主动不工作,没工资的结果是我造成的,自然不得工资;我被迫不工作,没工资的结果是公司造成的,也不得工资么?
我理解是“付出劳动时间=工资”,劳动时间内,我做的事情是公司安排的,我已经把我的劳动时间交给公司了,公司让我“打扫卫生”算工资,公司让我“等安排”不算工资?
一审法院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判决公司支付我基本生活费xx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是不是产生了冲突?国家法律是否效力高于地方法规?我是一直要求上班的,公司也一直正常经营,但就是不让我上班。我想请教的是,在我被迫停工期间,公司应支付生活费还是正常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缴纳我被迫停工之前的社保。被迫停工之后我没提出过辞职,单位也没有给我解除我职务的书面通知,我在被迫停工期间还算不算是公司员工?我被迫停工之后直至今日,时间也有好几个月了,法院不判决公司给我交这期间的社保,这是否合理?
公司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一直正常经营的,公司不让我上班是否违反法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合同违约是否应该负责。而且公司让我等安排,我也确实没有找别的工作,公司是否算获得了我的劳动时间呢?我付出了劳动时间,不应该支付工资么?至于劳动时间内干什么事情,应该是公司安排,公司安排坐办公室算上班,那么公司安排打扫卫生算不算提供了劳动,公司按今天旷工算么?公司安排你等安排呢?
追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你这个要求就傻了,根本不应该要求要经济补偿,直接要求对方承担自用工到现在每个月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你公司要把你工作到现在的工资重新再补一轮给你。
至于你说的安排打扫卫生当然是提供了劳动,就算让你在公司待着什么都不用干都是提供了劳动。
让你在公司待着什么都不用干都是提供了劳动。那么让你在家待着什么都不用干算不算提供了劳动呢?我觉得所谓提供劳动,不是说你干了什么事情,而是老板在8小时内让你按他的意思做事,做什么都算提供了劳动,是不是这个道理呢?
双倍工资我提出了,我要求26个月的,但一审只判11个月的,《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最后一句“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还是拒不补订,这合法么?是否还应该继续双倍工资呢
我建议你不要再看你的合同法了,你要是觉得你都懂,还何必来问呢?不要在这抠你的死理,法律不是你“觉得对”就可以的,这不是在搞什么辩论比赛。
一审法律只判11个月是错误的,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2条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句话,理解为最多只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把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自动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种理解早已经多方论证是错误理解,应当签订不能视为签订,而是应该按照这个来签订,但是没有签订的还是依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来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在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你应该要求全部工作期限内的双倍工资。当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所谓的经济补偿了,不过二倍工资比经济补偿多太多了。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效力高于《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公司违约应该赔偿正常工资而不是生活费。
我也认为应该是全部工作期限内的双倍工资,但法院一审已经做出判决只11个月,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说了。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应该没有失效吧,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
对你的热心表示感谢!
我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所以我一开始就不可能用所谓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来给你作答;我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当然,《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也是依据这个制定的,所以有很大雷同。当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本身也是行政法规,但是我也明了和你说吧,你引申的合同法113条来作依据根本就是错误的,上面所称合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不是你所理解的我工作多少年,就应该获得总共多少的工资;而是一个区间内的持续劳动关系,即支付多少工资来获取何种劳动力的一个义务要求;如果按你的理解,那么相对应的劳动者也是必须付出合同规定期限的所有劳动力,否则就要赔偿损失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到死(或者法定退休年龄,即60岁)为止都要为这个公司工作,否则就要赔偿损失?所以你要看就看劳动合同法,特别法优先于基本法,我已经说过了,你看那个是没用的;而且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理由:你和该公司根本就没有签订有任何合同。我已经说了,该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签订不可能“视为签订”。你可以提起上诉。
关于经济补偿,我前面打错了几个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双倍的经济补偿了。”而且你依据的法律最好换成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句也说明了“应当签订”不能“视为签订”,否则何来“补订”?
律师的第一句话是你这个案子应该收费3000元,目前我一年多没工资了,真的不敢找律师
目前正在走法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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