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其中“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是怎么理解的?现在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所签的合同为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现要终止合同。现厂给的补偿金的计算时间是11.12~12.11的工资总和除以12,另外我在11年8~9月因请了事假没上过班(即工资为0),请问厂的补偿时间和补偿金除以12是否正确,不是应该除以10才正确吗?希望懂的好心人帮忙算下,并回复我。无限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