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共计120 000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6%。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该项借款的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月支付。
(1)4月1号的会计分录
(2)4月30号的会计分录
(3)5月1号的会计分录
(4)6月30号的会计分录
(5)7月1号的会计分录
这个怎么做的啊?
按月支付还要在30号预提吗?
每月1号还上月利息
书上写的是按月支付不是不用计提的吗 直接支付 按季支付才计提的啊
追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最好是按月计提,次月支付,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