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病假期限已满,单位让我回原工作岗位继续上班不然就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因为我的病情尚未治愈暂时不能从事原工作,所以我和单位协商是否能暂时给我调换一下工作岗位,但单位说没岗位,不回原岗位工作就与我协商补偿性解除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我们单位钻字眼漏洞强调说这一条里没有‘必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两字。请问单位这样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我也去过劳动仲裁有关部门询问过,但都没有多大的用处,毕竟官家都是一丘之貉,如果我不想失去这份工作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补偿,我工作了四年半,还有四年半的合同未到期,具体我能补偿到多少钱?

如果因为疾病原因,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要按你的工龄,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工作了四年半,他们要向你支付四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还要提前30天通知你的。追问

请问您剩下的三年半还未到期的合同期能得到补偿吗?单位单方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如果我不同意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谢谢

追答

你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的做法并不违法的。剩下的合同不用补偿。补偿的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的。

追问

谢谢您,如果我拒不签字同意单位是否还是可以单方面执行?

追答

是的,你这样的情况,就算你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执行的。但是用人单位单方执行后,还是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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