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企业已经将依法计算的补偿、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离职证明都已经支付\送达了劳动者。这是事实。那麼这样的情况下,难道不能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终止之申请?这不就是确认之诉吗?仲裁委有什麽理由拒绝受理呢?麻烦各位大神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