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务院国资委63号文件对我这种有30年教龄的老教师,却在退休前3年学校被取消了,被迫转岗的如何解决?

在这里我必须指出2011年国资委63号文件存在严重的瑕疵,并不完善,没有细化区别对待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被“关、停、并、转”的企业办学机构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而一味的强调“转岗的不行,买断的不行”,这样对待我们,显然有失公平。
我请求中央政府考虑调整这一政策,按照教师的教龄来区别对待。可以出台细化区别对待的政策,例如:有10年教龄的国企退休教师如何对待;有2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有3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受到过各级党和政府表彰的英模式优秀教师如何对待等细则。
我请求广大网友转载我的“论文”,请求热心媒体报道我们这群国企退休教师的命运。我希望有位“青天”为我落实相关政策,认定我的教师资格。让我这个有着30年教龄的,“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老教师,老党员在风烛残年的寒冬里能够享受到党和政府带给我的温暖。

在这里我必须指出2011年国资委63号文件存在严重的瑕疵,并不完善,没有细化区别对待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被“关、停、并、转”的企业办学机构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而一味的强调“转岗的不行,买断的不行”,这样对待我们,显然有失公平。
我请求中央政府考虑调整这一政策,按照教师的教龄来区别对待。可以出台细化区别对待的政策,例如:有10年教龄的国企退休教师如何对待;有2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有3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受到过各级党和政府表彰的英模式优秀教师如何对待等细则。
我请求广大网友转载我的“论文”,请求热心媒体报道我们这群国企退休教师的命运。我希望有位“青天”为我落实相关政策,认定我的教师资格。让我这个有着30年教龄的,“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老教师,老党员在风烛残年的寒冬里能够享受到党和政府带给我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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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08
我也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教龄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技校和职大的教师。也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国企改制中我“被买断”,我们个人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也算是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吧!
而在【2011年国资委63号文件】中,我们就成了“爹不亲,娘不爱”的局外人。总不能什么倒霉的事都要我们这部分人来承担吧,我认为这样做显失公平!
另外我认为:
企业中的“关、停、并、转”是企业行为,并非我们个人意愿。因此希望“国资委”应加以区分、甄别。总不能把企业行为给我们这部分人造成的损失让我们个人来承担吧!
力挺上述网友的建议!
附言:
在国企工作时,涨工资、分房子等福利待遇问题,企业的操作是“向一线员工”倾斜。而在这次国资委给企业退休教师涨工资时又没有我们“改制、转变身份”教师的事。呵呵,是不是我说的“爹不亲,娘不爱”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3-14
按《教师法》中第30条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转岗教师应属于退岗范围,宜采用教龄为标准,规定是否享受教师待遇,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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