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必须指出2011年国资委63号文件存在严重的瑕疵,并不完善,没有细化区别对待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被“关、停、并、转”的企业办学机构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而一味的强调“转岗的不行,买断的不行”,这样对待我们,显然有失公平。
我请求中央政府考虑调整这一政策,按照教师的教龄来区别对待。可以出台细化区别对待的政策,例如:有10年教龄的国企退休教师如何对待;有2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有3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受到过各级党和政府表彰的英模式优秀教师如何对待等细则。
我请求广大网友转载我的“论文”,请求热心媒体报道我们这群国企退休教师的命运。我希望有位“青天”为我落实相关政策,认定我的教师资格。让我这个有着30年教龄的,“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老教师,老党员在风烛残年的寒冬里能够享受到党和政府带给我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