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拒收监理通知、业主发文

如题,现工程已经处于收尾阶段。此施工单位现场只留了少量办事人员,现在监理发文或者转发业主文件,施工单位都拒绝签收。现在施工方和发包人的合同尚未解除,但是关系很僵。

但就事论事来讲,施工单位此举应该是不合理的,
我只知道通用合同条款中有规定: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我想多找些法规来支持,请问还有哪些法律法规有类似的规定?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09-23
1、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因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首先属于违法行为,依据见如下法律条文;其次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属于合同关系人,施工单位拒绝签收的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因承担违约责任。

2、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23
多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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