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现工程已经处于收尾阶段。此施工单位现场只留了少量办事人员,现在监理发文或者转发业主文件,施工单位都拒绝签收。现在施工方和发包人的合同尚未解除,但是关系很僵。 但就事论事来讲,施工单位此举应该是不合理的, 我只知道通用合同条款中有规定: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我想多找些法规来支持,请问还有哪些法律法规有类似的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