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收回农民的土地吗

如题所述

可以依法收回,但不得擅自违法收回。
1、村里面因大面积自然灾害,对村集体土地造成大规模破坏,确实有必要进行收回重新分配的,需经2/3以上的村民同意,并报经乡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回打散重分,村委会无权擅自收回。
2、承包户连续抛荒两年及以上的承包地,村委会有权直接收回。
3、承包户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
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承包方的农民,分别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确规定。
村民闲置土地,如果该土地为耕地且连续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村委会有权收回。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如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将发包的耕地予以收回。
虽然说农民土地不能被强制征收,但还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土地会被回收,但这种情况完全不是以商业目的和金钱挂钩的。
1、一户多宅的情况
这点不用多说,大家也都知道了,“一户一宅”的规定每个人心里都明白,我们不说该规定是正确还是错误,只要你违反了该规定,一户有多宅, 那么多余的宅基地,就有可能会被收回,不论以前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得到的,随着近年来管理力度加大,都会被收回,另外这两年一直在进行的土地确权,也会发现多宅的问题,不允许出现特殊的情况。
2、宅基地长时间不住人
随着近年来,农村的一些家庭,去城里打工的情况、做生意的越来越多,有些家庭,全家都在外面,并且已买房定居,农村老家的房子,长时间无人居住,并且房子也常年无人修缮,这种情况,村集体也是有权收回宅基地的,分配给你的宅基地,就是让居住的,而现在在那浪费着,不如收回再分配给有需要的家庭。
3、已不是本村人
这点的意思是本村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都转到城市或者是其他地方,也就是已不在本村,按照规定,村集体也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因为宅基地只分配给本村的居民,既然你户口已不在本村,说明已不是本村的村民,这点大家也要知晓。
4、改变宅基地用途
这点发生的情况较少,意思是宅基地就是用来居住的假如你用作了其他用途,则也有可能被收回,比如建工厂、养殖厂等,当然,这点的概率发生很小,因为住的面积还不够用呢,哪还有闲地来搞其他的,但什么事都不是绝对的,这种情况也有存在,只能说,够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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