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种族歧视的两个例子

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种族歧视的两个例子

"我有一个梦,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小孩子将生活在一个
不是根据肤色而根据内在品格来衡量他们的国度里。"

─ 小马丁·路德·金博士
1963年8月在华盛顿游行集会上的演说

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对那些以种族、肤色和祖籍为由实行歧视的法律给予严格审视,禁止政府制度中的几乎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国会也开始制订法律,禁止在投票、就业、公共设施、住房以及联邦资助项目等公共与私人活动领域中实行种族歧视。其后,最高法院也对那些基于性别的法律予以仔细审查,而国会则不仅在各种领域禁止性别歧视,而且也禁止以残疾为由的不平等待遇。

围绕扩大平等观念的辩论是美国历史上最痛苦、然而也最为深刻的一部份经历。也许除了那些最为同一化的社会以外,公正对待少数族群是一个国家所面临的最根本、也是最艰难的责任之一。一个社会不可能做到完全相同地对待每一个人。政府经常不得不在法律上做出划分,将人们分为不同的群体,对某一群体的人比对另一群体的人给予或多或少的优惠。税率依收入水平高低而有别,投票或取得驾驶执照都必须达到一个基本年龄 ─ 这些都是这类法规的常见例子。只要是为了合法和重要的社会利益,这种分类被视为是合情理的,有理由期待公民予以服从。

美国发韧于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成熟于80和90年代的“多元文化运动”的背景、内容、影响和尴尬的现状,并指出多元文化运动并不是一段孤立的历史,而是美国寻求其民族认同的心路历程的一部分。美国是先有国家后建民族,从族裔到种族到文化,美国构建其民族性的基础在一点点扩大,每一次扩大都是对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的批判,但每一次扩大又拘泥于时代命定的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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