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间2013年9月22号,跟人事谈的固定工资2300,月休4天,从9月22上到9月30中间无休发了工资796元(2300除以正常工作日26天在乘以9天得出来的)没给我工资单发的现金。10月份31个工作日,我请假2天,休息4天,上了25天班,应该是2300除以26再乘以31天(其中6天是1-3号三倍工资)=2742元,实际却发了(去掉事假扣了81元)2226元,还给我了这个工资表(如图),我就奇怪去问,她说招我的那个人事已经辞职了,我的工资按照公司新进员工最基本的算的,我现在只有10月份的出勤表和10月份的工资表,没有9月份的工资表,我这样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在10月31号离职的,之前跟她们现任人事说,她们就一直说查查之后给我打电话
公司是发现金的,领工资时就让签个名就行了,我已经辞职了,工作证,服装什么都缴了上去。
至于填写的登记表入职表都在她们公司。
那估计就悬了。。。
追问我去找那个已经辞职的人事来为我作证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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