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说辞退我 不让我上班 也不发工资 我应该怎么办啊谢谢!!

大概说下事情的经过:今年6月9日我开始请病假(哮喘),有医院的病假条,一直休息到7月18日,准备7月19日回单位工作(假条一直还没交 准备回单位交),但于18日下午接到科长电话让我有时间回单位交接工作,我说我好了可以上班了,但科长坚持让交接工作,并说是领导开会后决定的,我于7月26日晚上去找单位领导,说可以上班了为什么让我交接工作,单位领导就说我病了好好休息,身体最重要,我说已经好了,但是领导始终这么说,后来8月12日中午接到同事从办公室打的电话,说让我收拾下东西,我们科8月15日起要来新人。就是要辞退我也不能这么不明不白吧,单位目前也不说辞退我,就让我休息,不让我上班,也不发工资,我应该怎么办啊,是不是要找劳动仲裁呢,如果我主动辞职是不是就找不了劳动仲裁了,单位最后一次给我发工资是6月4日,病假期间也没发工资,请大家帮帮我,应该怎么办,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补充下:我从06年3月工作到现在了,5年多了,期间单位养老保险发过2年,通过工资形式,其他保险一概没有,并且养老保大概从09年就没再通过工资发过了。劳动合同签过一次(大概是07年签的,好像是2年的,后来再没签过),我是属于政府部门工作的聘用人员,5年多工作加班也不少,从来没发过加班费。
麻烦大家回答的详细一点 在这里谢谢大家乐 万分感谢!!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24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即可解决问题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有成!
第2个回答  2011-08-24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3个回答  2011-08-24
你可叫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或进行录音取得证据,同时取得加班的证据向劳动局提起仲裁。
第4个回答  2018-11-16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由于女职工在三期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但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的除外。来源于: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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