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 10分
标签:王芳 王林 王刚 诉讼 约定
回答:1 浏览:1435 提问时间:2007-10-15 22:10
一、【案情介绍】 刘冬与王芳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造成王芳与其公婆之间关系紧张。由于长期精神抑郁,王芳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刘冬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芳离婚。因王芳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王芳父亲王林代理王芳参加诉讼。向王林讲,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王刚作为王芳的代理人。王林告知王刚后,王刚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王芳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分析,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一、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例中,王林的再婚不能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以监护顺序看,王林应当承担王芳的监护人责任。如果王林拒绝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二、
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二年。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
“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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