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在一离婚诉讼中,甲乙在财产的分割上有争议。二审时判决甲因没有证据,将财产判给乙。
现在,甲欲另案起诉乙要求财产权。
有两个问题:
一,现在甲请原本在离婚诉讼时就可以找到的证人来作证,算是新的证据吗?不存在什么当时因客观原因请不来的问题。
二,另案起诉,还有要求证据必须是新的吗?
我引一句当时离婚诉讼二审时的最后一句话,大概是这样的“若甲对财产的分割不服,有新的证据时可以另案起诉”。
请大家帮忙。
问题一谢谢大家。
关于问题二,因为之前是离婚诉讼(二审完毕),之后是财产诉讼,所以诉讼请求肯定是变更了,那么在财产诉讼的时候,如果出具在离婚诉讼中就可以但没有提出的证据,是否会因为不是新的证据而不予质证?
就是说,另一个诉讼(离婚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能否影响到这次财产诉讼?
这2个诉讼挺特殊的,因为离婚诉讼中对财产有争议的,一般都会要求另案起诉,这没问题。但是另案起诉的时候,怎么认定这个证据是否是“新的证据”,我不是很有把握。
按道理来说,要以离婚诉讼为依据;但是学理上讲,既然是另案起诉了,怎么能以离婚诉讼为依据来认定这个证据是否是“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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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下 律政男人 的解答
这个不能算是新证据,所谓的新证据,是相对于你原来的案子的新证据,你这个在原来的案子里可以举证但没举证的证据,当然不属于新证据,不能因此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