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你以前13年的发帖说国家规范编制部门的协调内容,关于燃气管道利用桥梁过江的。全文有吗

燃气管道利用桥梁过江城市桥梁的公路桥梁要求都不一样。

为了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和落实工作,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意,《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桥梁设计准则》、《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有关条文局部修订协调会于二00一年六月五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建设部标准定额所徐金泉副所长主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焦占拴副司长对如何开好会议作了讲话。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周锡全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李铮处长以及有关单位的二十四名专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
一、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与《城市桥梁设计准则》协调问题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主编单位上海市政设计研究院对标准中涉及到的燃气管线及其他管线跨越城市桥梁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并对标准局部修订的背景做了详尽的说明。专家代表们结合标准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5.3.9条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第2.0.10条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两本标准的局部修订协调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必须采取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专家们对两个规范需协调内容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分析讨论,最后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3.9条修改如下:
“5.3.9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允许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利用道路桥梁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关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城市桥梁设计准则》2.0.10条修改如下:
“2.0.10 当条件许可时,在可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供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输关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要求两规范编制单位分别就修改的条文编定出条文说明,明确“许可条件”和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以上是以前协调的文件,请以现有规范要求执行。(城镇燃气相关规范,城镇桥梁相关规范请自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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