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制度

食品留样制度

食品留样制度的标准具体如下:
1、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摄氏度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
食品留样制度就是负责给食品留下样本,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问、加工人员、留样时问,其它情况则可根据需要可由卫生监督机构或餐饮单位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对于餐饮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对于配餐企业,可以直接在配送好的集体用餐盘采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最好达到250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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