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的告知和相对的文书,政府招商引资占有农民土地的事实存在,老百姓不服,是否能够引起行政诉讼?

法院是否能够立案?政府强调没有书面的文件和告知的文书,不算具体行政行为,没发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起该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有规定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也就是说只要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政府招商引资占有农民土地的事实存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也就是说政府有提供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追问

经过复议之后上级政府认定并结论了,占地的事实有,但是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和发生,驳回了老百姓的复议申请,下一步老百姓是告被复议机关?还是告复议决定机关?如何请求案由,拜请专业人士解答,十分感谢解答的老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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