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加班不给加班费只是补钟提前或者迟点上班这样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一、不合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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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01
具体是否合法要看你是在什么时候加班以及你们是实行哪种工作制度。
因为加班分三种情况:平时、周末、法定节假日(元旦、国庆之类)
在前两种情况下,是可以在给付加班工资和补休中间选一种的,且只选其一。你们的补钟提前或迟点上班实际上就相当于补休了。只是有一点要注意,如果补钟或迟点上班的小时数比你加班的小时数要少,那差额部分还是可以要求加班工资的。具体的计算是:平时1.5倍工资,周末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
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那就算是有补休也是要给加班费的,这个不能两者选其一。
另外,有关实行哪种工时制度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实行标准工时制,也就是五天八小时,实行其他的工作制度是要向劳动部门备案的。所以这一点基本不会有问题,但是还应提一下。
第2个回答  2008-02-01
劳动法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为了不影响工作,一般不安排劳动者补休,按劳动者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因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允许安排补休,按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为,法定节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节日的休假比平常休息日的休息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和具有不可调换性。节日上班影响了劳动者只有在节日才能进行的特有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

劳动法规虽然允许每周上6天班,但对劳动者多工作的一天,应当按劳动者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你所在单位对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只是可以晚点上班和提前下班。
如果你们是在工作日或者休息日加班,这样处理是可以的,但是晚点上班和提前下班的时间必须与加班时间等同。

如果你们是在节日加班,则不允许这样做,必须按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2-01
不合法,加班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调休代替
第4个回答  2020-03-11
周末加班可以以补休来代替,平日和节假日加班需结算加班工资。
但是如果你的工作岗位,公司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度或者综合工时制度,那样以补休方式就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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