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留样的规定

如题所述

1.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留样应遵循以下标准:每餐用餐前,从每种食品中取出50-100克样品,存放在密闭容器中。
2. 留样的食品必须保持原状,并存放在指定的食品留样柜内,且需在容器上明显标识日期和餐次。
3. 留样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生熟食品,以防止交叉污染。
4. 留样食品应保留至少48小时,之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混入学生用餐的食品中。
5. 留样使用的容器需经过消毒和烘干处理。
6. 食品留样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并进行详细登记。
7. 食品留样柜应全天24小时保持启用状态,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的内容,其中包括:
1.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 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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