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规定的: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
199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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