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农业有什么改革

如题所述

1950年夏,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针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对待富农政策的问题上,为了减少土地改革运动的阻力和发展农业生产,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和政治上孤立富农的政策。

  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至此,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实现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性转变。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并在政治和经济上翻了身。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建设开辟了道路。土地改革以后,政府引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大规模兴修水利,发展生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最初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现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进。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剧,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至1956年底,全国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型生产关系在农村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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