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节假日老板叫我们加班,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付满加班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请告诉我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既要要到钱,又不能得罪老板,因为这份工作来之不易!
谢谢1楼的回答,可是我想到劳动部门投诉,可以吗? 如果老板因此而开除我们,我们怎么能保护自己呢! 我想最好通过合法的途径!

具体的情况你最好是自己亲自去当地劳动局咨询一下,把你所遇到的所有的情况跟他们说一下,他们会帮助你的。每天的加班费肯定会补给你的。。

另外,2008年<<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了,他要是不付加班费,你可以随时走人.
你求助于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只要有充足的证据,百分之百能赢
其实现行的<<劳动法>>也规定了加班支付加班费的细节,只不过有些"周扒皮".
现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8年新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要保护自己的权益,身体是自己的,要相信法律,你们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加油,支持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0416611.html?s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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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30
你好,具体加班的规定就不赘述了。
到劳动局或者法院主张加班工资,一般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你的相关证据不好采集,如何证明具体的加班时间和地点以及工作强度,在没有特充分准备前,是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如此也可能只认定部分加班工资,从而赢了诉讼输了官司,工作也没有了。
如果你能找其他人到劳动局反映情况,或者匿名举报,可能问题也会得到解决。
工作不宜,如果其他劳动条件和报酬都能支付又想在公司发展的话,建议不要直接诉求或者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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